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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月9日),本报从银川市政府获悉,由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水自行监测,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被行政处罚。
据悉,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日对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取得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定期(1次/月)对废水开展自行监测。经查,该单位正常生产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废水自行监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爱企查显示,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6日,注册地位于宁夏银川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7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016XM,法定代表人为周钢。(文|中国基建报 陆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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