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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推荐:珠江人寿提醒您:守住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6-27 10:06:32


【资料图】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合会议《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关于持续扩大宣传月品牌影响力的工作部署,今年6月份继续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为提升广大保险消费者对非法集资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珠江人寿温馨提示:

一、非法集资的法律政策精神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8号),非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投资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二、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一是主导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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